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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是哪天(2023年批次),可以找什么工作

更新时间:2023-08-29 来自:好学通网校

消防工程师考试诞生时间很长,在医药行业也很热门,大家不是很了解“上海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是哪天(2023年批次),可以找什么工作”,小编今天为大家具体讲解一下:

2023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

根据最近两年报名时间预测,2023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推算为8-9月份

2023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1月4、5日举行,考试分为上下午,上午九点开考,第一门考试科目为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考试时长两个半小时。

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安排

11月4日

9:00-11:30《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14:00-16:30《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11月5日

9:00-12:00《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试题型为2道多选题+4道主观题,主观题为综合案例分析题。

、备考技巧:保持信心坚持到底

虽然付出努力是取得收获的重要条件,但是有时间即便付出了也无法立即获得自己想要的收获,如果考生遇到这种情况,自己的信心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各位考生就应该让自己将良好的信心自始至终的保持住,良好的信心不仅是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克服各种困难的重要条件,而且也是考生坚持完成备考过程的前提,也许自己当下的收获并不理想,但是想要取得理想的收获需要一个过程,各位只有保持信心坚持下去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干什么?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用途可真是太广了,同时它的薪资和福利也是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考生,下面小编就来分点阐述一下它可以用来干嘛。

1、设计咨询单位签章,近几年国内火灾频发,国家对消防极为重视。按照目前趋势,设计咨询单位出图前肯定要盖注册消防工程师章,并消防局审核,所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设计咨询单位的地位是很高的。

2、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一级合格后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可聘为助理工程师。

3、而且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报考条件非常大众化,设计院、消防公司、施工单位、消防检测单位、国家重点防火单位、消防官兵、大学老师都能报考!

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可聘为助理工程师,部分取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能。

5、近年来,我国的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重特大火灾仍时有发生,而究其最根本,在于市场缺乏专业的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以及消防技术人才。如果考下消防证书,消防挂靠绝对潜力非凡!

其数量在公安部第129号令第二章中也是有明确规定:一级检测维保资质: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6人;二级检测维保资质:6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3人;三级检测维保资质:1人以上一级安全评估资质:12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8人;二级安全评估资质: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4人;同时取得检测维保和安全评估资质:人数为两项资质所需人数之和的80%,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所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就业前景是非常好的,目前的职业缺口也比较大,机会比较多,大家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拿取证书,实现人生理想!

消防工程师

、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请大家网上报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报名文件要求、网上报名流程、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部令)。

特别提示考生,不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请在考全科级别里选择应考科目;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请选对考试级别。

进入报考信息界面,按照所列项逐一填写《考试报名表》,其中带“*”符号的选项为必填项。信息填写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修改完善,一旦信息确认即进入下一环节。

信息确认,资格审核通过后,网上报名工作并没有完成,大家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查看缴费成功后,报名工作才算完成。每年都会有考生报名信息提交了,资格审核也过了,但是错过了缴费时间,致使前功尽弃。

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把每个环节的时间点进行备注提醒,否则,事后想起,悔之晚矣。备考准备的再充分,也只能等来年再战。

等网上报名工作真正开始后,经过网报各环节流程,登录用户名看到上面的界面,恭喜你已完成整个报名工作。剩下的事情就是切记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记得要按照“一用一备”原则,打印两份哟),当然最最重要的还是努力加油并通过考试。

消防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注册规定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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