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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一套考前自测试题卷及参考答案【36-41题】

更新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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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第36题、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直系血亲毫无意义,有悖收养的目的。

  (3)通过收养而设立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4)收养与国家对孤儿、弃儿的收容养育不同,收养与寄养不同。

  第37题、 简答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同有权代理一样,在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行为人和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第三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有效,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所实施的行为,从而使代理无效。

  第38题、 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权利产生的条件不同,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人身权利;而身份权则是基于某一具体的民事主体的某种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产生。

  第二,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人格权享有者具有普遍性,即人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人格权;而身份权只有在发生某种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时,权利主体才享有。因此民事主体享有身份权是有条件的。

  第三,权利开始的时间不同。人格权的取得是与自然人出生或法人成立同时发生的,而身份权的取得无论对于公民或法人都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条件具备,才能取得某种身份权。

  第四,权利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以人身利益为客体。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39题、解除收养关系会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①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一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②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①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②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0题、1996年1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羁,杨树清又与同村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钱交货。1997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犟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要的800元钱要用两安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100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又找到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格买回两头奶牛,周振华则称“买卖既做,决无反悔之理”,坚持不同意,杨树清只得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两头奶牛。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周振华利用杨树清家的饲草被火烧掉,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的困难境地,迫使杨树清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条件,以两头价值1600元的奶牛折抵800元钱购买4000斤饲革。周振华和杨树清之间进行的饲草买卖行为属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周振华应将两头奶牛返还给杨树清;

  (2)杨树清应向周振华支付800元人民币。

  第41题、曹某1月1日上午通过邮局向严某发出要约信,要约中规定本要约20日内有效,但未规定起算时期。严某1月15 日收到要约,1月22日发出承诺。但曹某表示已超过20日的期限,期限从1月1日起算,严某认为期限应从自己收到要约即1月15日算起。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案例中的要约有效期,即承诺期限。据此,本案例中的承诺期限应从邮戳日期(即投寄日)开始计算,到1月22日时,已超过20天的承诺期,因此,严某发出的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可视为一个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