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健康管理师考点设置条件和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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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健康管理师考点设置条件和工作制度

 

一、基本条件
考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存放考试专用物品的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备有防火、防潮器材,考试专用物品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保密室的设置须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并通过当地保密部门的验收。
(二)具备发送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四)具备可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审核、录入考生信息和打印考生准考证等。
(五)具备用于清点、接收和封装考试专用物品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具备受理考生报名现场确认的专用场地。
(七)具备能够有效组织、安排考试,并可以容纳所有报考人数的考场。
(八)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二、工作制度
考点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试工作制度,具体包括: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归档与销毁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违纪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制度。
(一)考点工作规程
考点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考试考务文件要求,对所负责辖区内考生的现场确认、资格审核、考试收费、考场编排工作以及监考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考试专用物品的接收、保管、回收、销毁等事项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确保各项考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二)保密制度
考点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卫生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保证所有考试文件(包括考试专用物品、各类统计数据等)符合其密级所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考试文件存放、归档与销毁制度
1.考试相关文件、各类统计数据等重要文件必须建册登记,保证其接收、存放、下发的安全。
2.应指定专人在年度考务工作结束后,对所有考试文件及相关资料立卷存档。
3.考试专用物品须存放于保密室,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或拆封。
4.考试结束后,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试卷以任何理由留存、复印或改作他用。
5.考试相关材料(含考试申报表、确认单、签到表、试室情况记录单等)保存2年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四)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考点应根据有关考务文件和工作规程,在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指导下建立主考、监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人员条件
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应由以下人员组成,如系兼职人员,应由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聘任并报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主任1人;
副主任1-2人;
负责日常工作的考点工作人员2-3人;
财务人员2人。
考点须在考试实施期间安排相应的巡考人员、监考人员、医务人员及保安人员。
考点各类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主任
由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员担任,负责领导监督本考点考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二)副主任
由具体承办考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确定本考点内具体考务工作内容,指导考点工作人员工作,协调考场,组织主考、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考试专用物品的接收、保管、回收、销毁等。
(三)负责日常工作的考点工作人员
由考点主任聘任并报上级备案,负责完成本考点内的具体考务工作,包括考生现场确认、资格审核、考场布置、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以及考试的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四)财务人员
依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负责本考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四、考点设置审批程序
考点由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考生规模和考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考点设置应符合本规定。申请设置考点须填写《考点设置审批表》,由所属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后,与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填写的《考区登记表》一并上报中心进行备案。

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考点设置要求的,不能批准其考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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